興寧新圩煙花爆竹爆炸案宣判 6被告獲刑
  本報興寧訊 (記者葉仕欣 通訊員陳潮華、巫樂庭、劉映波)昨日,興寧法院對興寧新圩鎮煙花爆竹爆炸案6名涉案被告人進行一審宣判,張某宏、吳某楊等分別被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到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不等的刑罰。
  法院查明,張某宏在新圩鎮“仕興”煙花爆竹店銷售煙花爆竹10多年,其兒子張某東和兒媳劉某紅參與經營管理。2013年12月26日上午,張某宏與女兒張某美及女婿吳某鵬(吳某楊兒子)、兒媳劉某紅等人將購買的一批煙花爆竹堆放到其親家吳某楊位於新圩鎮船添村的住家房間里。當天下午4時左右,煙花爆竹被意外火險引燃發生爆炸,造成6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1人輕微傷,多幢房屋不同程度受損的重大事故。事故發生後,6名被告人先後到公安機關自首。
  庭審上,6名被告人均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深表後悔。法院認為,6名被告違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儲存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6死1重傷1輕微傷以及房屋等財產損失達人民幣26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  (原標題:家藏爆炸物失火奪六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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